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静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