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2014)海执南字第146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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