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董**、董**、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严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陆**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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