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卞**、建湖**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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