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申请人汪*、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汪*、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吴**于2015年3月11日赔偿汪*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壹仟肆佰圆整(已赔付);
二、吴**赔偿汪*医药费(凭票,已支付);
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