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新疆广汇**安徽分公司、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新疆广**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3日下午10时38分,王**驾驶皖A×××××号小轿车在长江西路与怀宁路交口与李**驾驶的皖A×××××号小型客车相碰,快赔中心出具的第0545123号理赔协议书认定,王**逆向行驶负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另查,李**所有的皖A×××××号小型客车是正在运营的出租车,事故发生后,由于车辆受损,进厂修理时间为9天。王**所驾驶的皖A×××××号小轿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广**分公司,该车在大地**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54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600元;2、被告广**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大地**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广**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已经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皖A×××××号小轿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李**,故李**应承担相关责任。大地**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根据保险合同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行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广**分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李**主张停运损失5400元,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酌定为4500元(500元/天×9天);李**主张交通费200元,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李**的上述损失不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且大地**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就负责事项尽到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大地**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停运损失费4500元;

二、驳回被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