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乔兴援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朱*、乔**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朱*、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朱*于2015年2月4日赔偿乔**施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800.00元整;车辆维修费300元整。(已赔付)

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