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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