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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与代成之、代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王**诉被告代成之、代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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