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马**诉被告张*、郭**、太平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张*驾驶的轿车一辆。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在被告未交付保证金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张*驾驶的轿车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或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在被告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张*驾驶的鲁G75857号轿车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