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马**与张*、郭**、太平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马**诉被告张*、郭**、太平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张*驾驶的轿车一辆。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在被告未交付保证金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张*驾驶的轿车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或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在被告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张*驾驶的鲁G75857号轿车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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