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其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从被告李*交付的事故保证金中先予执行给其一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该案中被告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应当准许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从被告李*交付的事故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给原告李**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