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刘**、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