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马**诉被告张*、郭**、太平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驾驶的轿车一辆,并查封被告张*、郭**名下位于青州市东方商贸城1号楼10号的商业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张*驾驶的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告张*、郭**名下的商业房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