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田**、陈*、田**、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田**、陈*、田**、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陈*应该向申请执行人覃*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代理费22412元及案件受理费9628元,被执行人田**、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田**、陈*、田**、郑**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陈*、田**、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田**、郑**位于张家界**街道办事处龙**委会一组约150平方米的房屋,系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无证房产,故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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