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覃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覃XX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3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张XX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张XX现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覃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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