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胡**、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够执行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赵**等与被执行人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卢林方与被执行人彭*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贵**、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三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吕大铁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