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冉**既无银行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军同意待被执行人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海军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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