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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0月9日以无法联系被告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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