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0月9日以无法联系被告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赵**等与被执行人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卢林方与被执行人彭*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胡**、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贵**、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三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