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等与被执行人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家政、赵**与被执行人高杨厚、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杨厚、唐**应该向申请执行人胡家政、赵**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高杨厚、唐**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杨厚、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家政、赵**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高杨厚、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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