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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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胡海军与被执行人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孟某某诉邹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等与被执行人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卢林方与被执行人彭*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卢**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文*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