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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文*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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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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