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李**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900元,现已执行到位64900元,下欠款被执行人李*、李**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李**在黔张常铁路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协调指挥部剩余的征收补偿款执行到位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