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卢林方与被执行人彭*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林方与被执行人彭*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万元。被执行人彭*留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5045元,执行费10400元;已执行到位30万元。现经查,被执行人彭*留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卢林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彭*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卢林方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一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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