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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