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已经与被告张**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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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庞*与被告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汤**与被告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袁**、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