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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已经与被告张**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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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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