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元,现已执行到位51807元,下欠款39581元被执行人吴**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吴**除有本院冻结的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吴**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一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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