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张**、覃**、吴*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张**、覃**、吴*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覃**应该向申请执行人覃**偿还借款款本息1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520元,被执行人吴*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覃**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自动履行债务本息25000元,下欠本息97520元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吴*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涌自愿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覃**债务30000元,被执行人吴*涌现已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覃**一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覃**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张**、覃**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覃双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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