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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陈**、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陈*、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李*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2011年8月20日被告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何*借款20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陈*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上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何*多次向被告陈*催讨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皮*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何*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修了证据:

1、提交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

2、提交两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各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基本信息。

被告陈*、皮*没有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被告辩称

被告陈*、皮*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明了案件的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结合对现有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基本事实:2011年8月20日被告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何*借款200000元,借款当天,被告陈*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上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何*多次向被告陈*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皮*向原告何*偿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陈*与皮*借款时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笔借款系被告陈*、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债务人对其所欠的债务有清偿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皮*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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