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2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吴**位于在张家界市永**坪居委会市委三号院宿舍一栋50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张**南字第711003069号及711002998号,建筑面积129.1平方米)被依法拍卖得价款30.4万元。另案中的申请执行人高**在给被执行人李**、吴**借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债权属于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抵押债权本案为30万元),优先支付的相关费用及优先支付的抵押债权后,已无剩余分配款可供分配,故普通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无法清偿分配。现被执行人李**、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一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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