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张家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显湖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显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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