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谌满球、杨**与怀化**业学校、怀**学校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满球、杨**与被执行**职业学校、怀**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谌满球、杨**以第三人聂**、段酉金将被执行人怀**学校的学费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聂**、段酉金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怀**学校于2014年4月8日与第三人段酉金签订一份《联合办学协议》,被执行人怀**学校以每年1000000元将学校承包给第三人段酉金经营。本院认为,每年1000000元的承包款属被执行人怀**学校收入,而学费收入应属第三人段酉金所有,申请执行人谌满球、杨**以第三人聂**、段酉金将被执行人怀**学校的学费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聂**、段酉金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谌满球、杨**申请追加第三人聂**、段酉金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级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