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贺**与被告李**、禹**、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李**、禹**、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因证据原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依法予以免交;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332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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