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容和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与容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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