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怀化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怀化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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