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与邓**、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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