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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怀**资有限公司、怀化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怀**资有限公司、怀化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人民陪审员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二被告向原告孙**借款440000元,约定了利息及支付方式,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借出后,二被告经常不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孙**多次催要借款本金也未能收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4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1日起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孙**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6元,退还原告孙*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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