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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怀**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怀**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滕**、夏力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汪*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支付方式,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周*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原告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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