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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人民陪审员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李**与被告周*强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强以其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原告李**借款,共计1000000元。现借款均已过还款期,经原告李**多次催要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已向本院出具函件,认为被告湖南明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拟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驳回原告李**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现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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