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因与向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因与被执行人向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向岚、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岚、田**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法执字第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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