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向仕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向仕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向仕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支付借款利息。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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