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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何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7月8日,原告高**就被告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高**诉称:2007年7月10日,被告何*香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同年8月15日归还,但至今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香偿还借款3000元。被告何*香口头辩称:借款属实,被告也愿意还钱,但被告经济困难,请求法院调解。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07年7月10日,被告何*香向原告高**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15日偿还,逾期后,被告未付分文。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付,故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何**偿还高**借款3000元,此款于2009年9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庚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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