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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倪*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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