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3年9月26日受理原告管**与被告杨*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管**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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