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长沙博**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管**与被告杨*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刘**因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尹*开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可慧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和平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彭**与被告唐**、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杨**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