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唐**、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长沙博**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管**与被告杨*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尹*开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米**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可慧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和平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杨**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倪*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