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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甲桃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书,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返还原告田**借款36000元。本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法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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