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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254号彭林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林解与被告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林解与被告向*达成和解,原告彭林解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林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林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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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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