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3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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