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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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罗**(宁**母亲与万**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辰法执字第162号舒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263号欧**与谢**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5)辰法执字第186号米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5)辰法执字第185号戴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