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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向某某于201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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